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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8-09-04京建施〔2008〕59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

1)。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三、各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和各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首先登录北京市建委“网上办公大厅系统”(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在网上办公大厅系统中点击“申办业务”栏目,选择“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项,按所办事项内容选择“登记备案”或“使用登记”选项,按页面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填写后通过网络提交,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经网上受理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产权的资料复印件;

(四)产品合格证或相应的资料、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区县建委应当对以上资料和网上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对资料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产权单位发放登记编号。

五、拆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将《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以及登记编号、安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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