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范文]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二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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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4年6月4日宣
第三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发布日期】
2014-04-01【生效日期】
2014-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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