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委市政府“文化立市”战略,大力发展福田区文化产业,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根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采取常规统计报表企业奖励、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专项资助四种方式对辖区文化产业进行扶持。
第三条福田区文产办是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文化产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影视演艺、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动漫和游戏、新媒体服务、现代印刷、高端工艺美术产业等)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三)获得国际奖项和国家、省、市评奖奖励的文化企业和个人;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五)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扶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
(二)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
(三)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六条限制和除外条款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两种以上(含两种)资助方式;
(2)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企业的奖励。文化服务和产品制造企业,在福田实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6%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给予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资助,原则上最高100万元(含本数)。文化产品销售企业,在福田实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15%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给予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部分的50%资助,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第八条项目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专项资金项目补贴资助分为两大类。一是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二是重点发展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
(一)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类项目补贴标准
1、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含本数)。
2、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赛事活动项目的补贴。经区文产办认定的创意设计大赛项目、创业大赛项目、相关论坛等活动给予补贴,以奖项的奖金、场租和专家评审及演讲嘉宾费用补贴为主。对每个项目的补贴最高50万元(含本数)。
(二)重点领域的重点环节发展类项目补贴标准
文化产业重点领域是指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演艺、音像制作、传媒出版、网络传播、工艺美术、现代印刷、广告策划、数字娱乐等;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品牌塑造和推广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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