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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中高中如何办理转学借读

一、中小学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因全家户籍跨区县或跨省市变迁需转学的,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转学联系单”,然后由学生家长带户籍证明、“转学联系单”及学生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到有关学校就。转入学校落实后,学生家长应将由转入区县或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单”,交原就读学校,并由其出具正式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需在本市申请借读的,应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证明、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学生有关材料及本市临时户籍证明等到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审核同意后,可安排在全日制中小学、社会力量办学或经批准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就读。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学生办理转学、转专业:

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属于专业定向教育,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户口迁入本市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并报市教育委员会职成教处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中职学校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区、县中心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市教育委员会职成教处审批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学、转专业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

转入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外省市转学的学生,须由原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其就读学校性质和所学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篇:初中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指南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六条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子女人口,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就读手续。具体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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