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1日国税发[20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旧车,车购税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资料,可以凭海关相关的完税证明取得。
五、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车购税,动力部分不征税。
六、回国留学生购买国产小汽车,凭下列证明文件办理免征车购税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
(二)国内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
(三)国内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有效的入境申报单证;
(四)主管征收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因文字校对有误,导致基层理解出现歧义,现更正为:“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757号【发布日期】
2009-12-24【生效日期】
2009-12-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未完,全文共11862字,当前显示1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