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陕西经贸管理学院院长市政协委员李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中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关键性和根本性的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为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我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力求全面的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客观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探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对策及建议。
一是有些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责任制工作中满足于一般性的号召,具体检查指导不够,存在“重业务工作、轻党风廉政建设”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把反腐倡廉建设当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缺乏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对治理腐败持消极态度或畏难情绪,甚至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制知之不多、理解不深,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廉洁自律就行了,不能很好地履行对下属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等等。
二是工作落实不够到位。有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分解落实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的单位在制定实施责任制办法时,照抄照搬上级的意见和规定,没有很好地结合本地单位的实际,工作缺乏针对性;有的单位落实责任制时重形式、轻实效,看似大张旗鼓、轰轰烈烈,
实则相互应付,敷衍了事,工作缺乏实效性;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对反腐倡廉专项任务的落实上,有的单位工作比较被动,或相互等靠,或纸上谈兵,只求能应付过关。
三是责任制检查考核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责任制考核主客体混淆。有的党政领导对责任制考核理解存在误区,把考核工作全部由纪委来进行,使得本应由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的责任制考核变成了纪委的内部考核,失去了考核的根本。二是考核标准不科学。有的地方进行考试时,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以简单的定性考核为主,没有及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充实,重点不突出。三是考核方式单
一。有的地方平时不注重情况的了解和掌握,难以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情况。四是考核运用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责任制检查考核,往往以肯定成绩为主,正面表扬的多,处理问题的少;有些地方责任制考核内容占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太低,没有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应有的重要性。
四是责任追究相对比较薄弱。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三个落实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其工作效能处于依次递减的状态,尤其是责任追究,是当前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工作的难点。一是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不规范。存在“追小不追大、追下不追上、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亲”的现象,二是责任追究不严肃。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作怪,对责任追究案件采取“扣压”“护短”态度,致使对有些问题不愿追究。三是配套制度不健全。中央和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办法中,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切实、管用、可操作的办法不多,普遍缺乏相关的责
任追究提出、启动、协同和实施等配套制度,致使责任追究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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