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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办理个人房产部分产权的报告

凉州区房改办:

原武威地区商业处职工张志萍居住在凉州区胜利新村靶场北路9号2单元502室,(原商业处房改房家属楼),该居住楼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4.84平方米,已于1993年5月按有关房改政策,由原商业处办理了部分产权,产权比例为个人70%,单位30%,出售时按房改房总价款为:8803.27元。1998年随着商业处撤改后部分人员移交经贸处(后商务局),部分资产(含房产)移交商贸总公司。2015年张志萍由商务局协商买断工龄,由于种种原因因遗留问题,撤改前商业处和撤改后商贸总公司都未及时办理剩余部分产权至今。

经本人申请,我公司同意为原商业处职工张志萍办理剩余部分产权,并代收剩余部分房价款。

特此申报

附件一:房产证复印件

附件二:标准价售房产权比例调整审批表附件三:房改房部分产权过渡审批表


(未完,全文共1120字,当前显示3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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