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草案)[5篇]
第一篇:关于县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草案)xx县选举委员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
分配的意见
(草案)
我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自11月5日至11月24日为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阶段。为切实做好县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选区
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对于代表候选人当选和当选后开展代表活动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1、要做到选区大小适宜,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和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的规定,划分选区,合理分配代表名额。选区划分时,应注意查清、核实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免发生因单位没有划入选区而造成选民没有参加选举的问题。城镇选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行业或者单位划分选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口数能够产生1-3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不能产生1名代表的,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划分选区。农村选区,一般以工作片区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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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选区划定后,由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布。公布时,对多个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应逐一标明所包含的单位。
二、代表名额分配
根据选举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次换届选举应安排县人大代表xxx名,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并组织实施。
1、要高度重视代表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的提高,切实把好代表入口关。选出的代表应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不能单纯把人大代表当作荣誉职务照顾安排,因身体条件、工作情况等限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般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2、要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同时,要保留一批政治素质好、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履职能力较强的上届代表。除个别因工作需要外,各级人大代表之间、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之间一般不交叉。
3、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领导干部需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由县选举委员会安排到县直单位、街道和乡镇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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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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