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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1,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挪用、浪费、滞纳。

2,资金必须由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按规定和批复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3,要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应完整,使用正规发票,签字手续要完备;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等款项。

4,按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如收到财政部拨付资金时:借计“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支出资金时,按资金用途进行,如有工程支出应设置“在建工程”和相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拨付资金申请、用途。

6,建设的基建项目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经财政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7,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对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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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海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县安居富民房防灾减灾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各乡、镇(场)危旧房屋改造,低收入贫困户和其他安居富民房建房户,补助资金发放原则上一视同仁。

第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政府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为主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资,大力倡导村民互助、亲友互帮。

第四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第五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自治州专项补助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七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建安居富民房材料补助;

(二)不符合抗震标准的城乡居民危旧房屋改造和加固补助

第三章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福海县安居富民工程项目填表申请工作由各乡、镇(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报。符合条件的群众应以户为单位提出建房或改造房屋申请报告。

第九条各乡、镇(场)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对村、镇逐级上报的申请表格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安居富民工程办公室。

第十条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场)上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后,制定全县安居富民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县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补助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建设局开设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完工后,由安居办组织成员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建房户补助资金由县建设局及时拨付到各乡、镇(场)设立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由各乡、镇(场)将补助资金以户为对象及时发放到群众个人手中。验收时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发放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及安居办共同负责我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安居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杜绝工作中克扣群众及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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