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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关于高压线距民居建筑的安全距离,中国没有明确的距离规定,但是有一个相关的可以换算的标准:民居建筑所处位置的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就满足建设标准。经过测算:1kv以下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4米;

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6米;

35-11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8米;

154-220kv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为10米;

350-500kv高沿线的安全距离为15米。

以上是从角度考虑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是严重的,况且是在离房屋垂直距离不足5米的情况下,能够感受到电磁噪音。

若从电力安全角度考虑,并考虑大风引起高压线产生风偏,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kv以下:

1.0米;

1kv-10kv:

1.5米,

35kv:

3.0米,

66kv-110kv:

4.0米,

154kv-220kv:

5.0米,

330kv:

6.0米,

500kv:

8.5米

第二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993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0.4千伏线路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米,1~10千伏为1.5米。此房将原来的平房翻盖成二层楼房,并向外侧延伸了1.5米,造成现在电力线路与房屋挨在了一起。

第三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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