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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大全]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我校在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适用于重庆大学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是一种以帮助学生自立、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为目的的金融手段。

第二条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需由学校为申请学生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学费限额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向学校支付学费。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总额或低于总额的其它数,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商业借贷行为。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定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借款学生在接受贷款后,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实行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本息由学生自己偿还。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分批次为学生办理贷款申请,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机构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由学院助学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比例组织本院学生评定贷款申请人选,经学院初审后再上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庆大学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勤奋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支付学杂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贷款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意见);

2、学生本人向银行贷款的书面申请书;

3、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镇、乡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按要求填报的由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贫困生登记表》和《大学生品行证明书》;

5、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并加盖手印的家长确认书;

6、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符合银行规定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贷款手续。贷款学生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然后在本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处或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领取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表格,贷款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表格并签章后连同本人家庭所在地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学院,由学院贷款管理人员初审后,统一交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对全校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汇总交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批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即与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学校同时还在各学院设国家助学贷款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和管理,并担任申请信用贷款学生的见证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见证人需在由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上贷款见证人一栏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以确保贷款学生所填写的情况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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