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博政发〔200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兴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博兴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镇规划是指县城规划区、建制镇驻地以外的村庄规划。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土地。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第四条农村建设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凡尚未编制实施村镇建设规划的村庄,宅基地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成侵权的,被侵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权属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
第九条村镇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监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法重新报批。
第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物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宅基地的安排和划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先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再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要有利于相对集中、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倡有条件的村整体纳入城镇规划统一建设楼房,鼓励有条件的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城镇购房居住。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确需按规划占用耕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要区分楼房区和平房区。建房的高度、走向、地平等条件由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决定,并由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三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新建宅基地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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