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深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类别】
法制工作/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
国法秘函[2003]306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各机构/各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
2003.12.18
【实施日期】
2003.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
54519
【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18日国法秘函[2003]30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根据上述规定,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采煤沉陷区的房屋实施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辽宁省
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3年10月20日辽政法[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由于长期受采煤活动的影响,我省抚顺市部分地区地面塌陷,致使部分房屋遭到破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拨付了专项资金,对处于采煤沉陷区的居民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该地区居民认为,采煤沉陷区是由于煤炭开采形成的,其拆迁不应当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抚顺市有关部门认为,只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就一律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考虑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安置政策,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办经研究后,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由于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认真对待,故此,特提出请示,请予以批复。
第二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规标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类别】
房地产/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
国法秘函[2002]15号【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各机构/各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发布日期】
2002.01.24【实施日期】
2002.01.24【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
50652【全文】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
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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