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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设置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岗位,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拟定资金管理和核算办法、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资金调度、负责资金筹集、负责公司的各项投资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统一由公司付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超过授权范围的,由董事长行使。

第八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付总经理必须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准方能生效,付总经理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准限额之内委托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付总经理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交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并配备专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审核。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个人借款的填写借款单,直接付往来单位材料款的填写付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预算、结算种类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

(二)支付批准。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支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由财务部会计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种类、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最后上报付总经理审核。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付总经理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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