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字体:黑体,字号:小一,排版:居中)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字体:宋体加粗,字号:小一,排版:居中)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字体:宋体加粗,字号:小一,排版:居中)
申报表编号:(地、县不编,由自治区统一编号)
(字体:仿宋体加粗,字号:二号,排版:居中)
xx地区xx县
(字体:黑体,字号:小二号,排版:居中)
2011年x月
(字体:黑体,字号:小二号,排版:居中)
装订顺序:
1、新财发[2008]79号附件1: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
2、xx地区财政部门申请核销报告(地区级财政局红头文件)
3、xx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县级财政局红头文件),调查报告内容严格按照(新财发[2008]79号)文件要求撰写。
4、xx用款单位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严格按照(新财发[2008]79号)文件要求撰写。
5、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
6、省级财政部门与地(州、市)财政部门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7、县级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8、申报核销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一)用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或直接放款给项目单位的财政部门,下同)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四)用款单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除前款规定外,用款单位不能偿还到期资金,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第四条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延期还款:
(一)用款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
(三)、
(四)项及第二款中所列情况,但因相关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等原因,暂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还款,但项目仍可续建或继续发挥效益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因项目调整等情况确实需要延期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五条单个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同一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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