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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法是预防超期羁押的有效途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就达30多件,这其中也不乏严厉之措辞,硬性之期限,严格之督促,却仍然无法杜绝超期羁押的“边清边超”,“清完又超”现象。造成超期羁押现象“有禁不止”原因有很多,其中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超期羁押发生后,如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给予被超期羁押人员以救济,目前我国还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作为一项预防超期羁押、给予被超期羁押的人员以救济,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应当性

首先,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超期羁押正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给被羁押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因此,理应将此行为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其次,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应是依法作出,我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应该维护程序的公正。我们没有理由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严格的办案期限,另一方面又以各种理由进行肆意超期羁押。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超期羁押权益受到侵害后,我们是不是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难道被超期羁押后,只能是自认倒霉,得不到任何补偿吗。“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我们应疏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超期羁押后能有效得到救济的途径。国家赔偿即是这样一种因超期羁押,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救济手段。

再次,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依法办案。长期以来,司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存在“只要犯罪嫌疑人有罪,超期羁押也没啥”的思想,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使得目前超期羁押问题屡禁不止,“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不断发生。而且这种错误认识的危害性还表现在助长了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观念,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以后,必定会想方设法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以此证明超期羁押的合理性。如果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将超期羁押、国家赔偿、责任人员承担费用这几个关键词用因果关系串连起来,将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形成依法办案、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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