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资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资源建设经费(以下称资源建设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建设费,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建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资源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制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下发的资源建设目录、标准规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确保资源建设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资源验收办法。
第六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开展资源建设工作,具体组织验收资源。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具体的资源建设工作,并协助管理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资源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源许可使用费;
(二)资源加工制作费;
(三)与资源建设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四)资源选题论证及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量使用现有软硬件条件开展资源建设工作,资源许可使用费及加工制作费不得低于全部资源建设费的85%。
第四章资源建设内容
第十条资源建设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源库。
(二)农民喜爱的地方戏曲、农村新戏和爱国主义、农村题材的国产影视资源库。
(三)有关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律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四)有关农民医疗保健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五)传播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资源库。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对已申报的选题进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在资源建设中,应妥善解决版权问题,确保所建资源能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系统内使用。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下发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资源建设方案,明确选题、建设方式、建设的具体内容、具体预算等,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资源建设方案经核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签订资源建设合同,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验收与监督
第十六条使用资源建设费,必须接受上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资源建设后,将所建资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应限期修改直至合格。第十八条验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若挪用、挤占资源建设费,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资金,并暂停拨付各项补助资金;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应按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3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方案附件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13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方案
(未完,全文共10779字,当前显示13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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