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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建议

局领导: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明文规定,既有行政法规,也有工作意见,原则不得违背。山东省情况更为独特,是兵源大省,也是安置大省,“十一五”期间,山东共安置军转干部26803人,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为全国安置的重点区域。每年省政府都下达强化命令。其中,由于传统择业观念的影响,自主择业的只占到总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90%以上的军转干部都需要政府安置。

2011年,中央分配山东军转名额为3160,省直部门中,分配我局计划数一名。军转办已多次催办,要求我局办理干部档案接受。尽管,人事处已多方协调,讲明气象行业的独特性,用人的独特性,以及无编制等各种理由,但对照中央法规皆不能成立。

我处的意见,按省政府计划,予以接收。

当否,请指示。

附件:国家军转工作相关政策摘要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摘要)

(中发〔2001〕3号)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8号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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