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
(一)货物运输(非危险货物运输)的开业申请
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a、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b、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提交的材料(提交原件的同时提供原件复印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三)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十一)
(3)经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或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a、与投入营运车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b、身份证;
c、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合格证明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a、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b、《运输经营安全责任保证书》(见附件七)。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货物运输经营开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
(1)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2)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3)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4)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5)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适格;
(6)许可申请的材料是否真实;
(7)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8)是否存在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9)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五);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十二)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十
四、十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见附件十九)。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未完,全文共20853字,当前显示13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