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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修正稿)

第一篇:车辆管理规定(修正稿)xx

车辆管理规定(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xxx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规范执勤车辆使用管理秩序,防止公车私用和被盗事件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保障执法正常用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及直属机构执勤车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支队执勤车辆实行集中停放,定点加油和维修。原则上由支队统一管理,车辆使用由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本规定进行安排车辆使用及按程序上报维修。

大队应与司机签订《行车安全责任书》,实行责任人管理责任制。

支队设置车辆管理员,建立专(兼)职司机管理制度,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为其所属单位使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车辆驾驶由支队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非专职司机非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不得驾驶执勤车辆。

根据执勤工作需要,需增加、更换司机或设置备用司机时,可由直属机构班子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支队批准备案。需办理定级手续的,试用期满经党组讨论通过,逐年上报考核后办理。

执勤车辆及司机列入岗位责任考评,依据《评选红旗车及优秀驾驶员办法》对每台车记分评比,年终按总分评出等次。

第四条支队指定的车辆管理员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通安全、文明行车教育,组织与实施车辆安全与使用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交通事故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车辆保险、养路费、车辆使用税、车辆报废处理等事项的办理,协助各直属机构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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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组织对车辆管理档案资料完备性的检查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车辆管理任务

第五条司机职责如下:

(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参加办组织的安全学习,积极参与红旗车及优秀驾驶员评选活动,树立良好的执勤公务车形象

(二)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表格,经常检查执勤车辆状况,对确不利于安全驾驶的车辆要及时报告,由支队合理安排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三)服从办车辆管理员管理和所属机构调用车辆,及时汇报车辆使用状况,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驾车任务

(四)所驾车辆原则上不得交给他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办好交接手续可将车辆移交持有合法驾证后备司机执勤时驾驶

第六条在外执勤时,司机需要离车执勤时,车辆必须停在安全场地或有人临时管理的路边,不阻碍车辆通行,上好保险锁,各种证件应随身携带。

第二章用车范围

第七条执勤车辆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直属机构在其管辖区范围内进行的日常的执勤管理活动;

(二)机关、“110”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等活动;

(三)配合拆除、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处理突发案件、完成上级指派的紧急任务等使用执勤车辆的公务活动

非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将执勤车辆开出市区范围。

第八条单位特殊公务活动需要租用车辆的依《xx特殊公务租用公车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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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派车程序

第九条执勤车辆的使用应严格履行如下派车程序:

(一)申请使用执勤车辆的单位,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由担任巡查和督导的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由机构主管领导审批,用车单位凭派车通知到定点停车场登记后出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二)遇抢险救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司机可电话或口头报告本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出车,直属机构领导应及时上报支队分管领导,但事后要补填《公务用车申请表》

(三)执勤车辆执勤完毕应按时返回(遇特殊情况须延迟回场时应先向支队分管领导汇报),停放在指定的保管场,严禁将执勤车辆开至非指定的场所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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