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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1目的加强集团内公务车辆管理,保证公务用车,节省车辆经费开支。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集团内部公务车辆管理3职责3.1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调度车辆,监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3.2分管副总:审批分管部门的用车需求。4作业办法4.1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流程图见附件一:车辆安排管理办法。附件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4.2使用部门提前半天提出用车申请,并交分管副总批准。办公室接车派车任务时,根据安排的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安排调度车辆,保证各部门的用车需求。

4.3公务车维修保养由司机提出申请,交车队队长签字后,到办公室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5相关表单5.1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第二篇: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某某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机关车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辆,包括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政策性收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即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政府办、财政局、人保局、编办、国资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兼任。

第四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是全县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领导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统筹调用全县公务车辆;

(三)对新购、过户、报废更新及租赁公务用车等进行审批;

(四)检查指导各单位公务车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与公务车辆管理有关的事项,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备第六条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原则上按《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饶办字„2005‟49号)执行,即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小汽车编制数由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正科级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数30人以内的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领导职教在4人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可增加1个编制。副科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经济条件,可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科级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核定公务车辆编制外,每增加10个人员编制数相应增加1个公务车辆编制数(即30—

240人增加1个,40—50人再增加1个,依此类推,但超过80个人员编制数的单位由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另行确定车辆编制)。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车;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的车辆,由购车单位写出申请,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市党政机关小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单位现有车辆数少于核编数的,经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增购;单位现有车辆数超过核编数的,超编车辆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直至报废为止,不允许超编制数更新购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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