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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张万红周森林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既是一项“富民”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起征点提高后,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一、征管现状

未达起征点户相对于定期定额纳税户来说,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认定难一是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缺乏准确依据。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的界限,即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政策规定从字面上看很容易理解掌握,起征点很明确。但如何界定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一方面,现有的征管手段对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并没有科学合理的确定依据,也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精度,只能根据投资、规模、地段、人员等因素来确定其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纳税户本身难以提供准确的核定依据。由于个体经营者无账可寻,即使是使用定位定税也好,还是采用成本倒挤等方法也好,都不能真实体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人为的把谁定为起征点以上或以下,都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因而,征纳双方时常为此发生矛盾。二是认定存在随意性。在起征点的认定上,税收管理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人员少,征管范围点多面广,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要将大量的纳税户逐一核实清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1

税收管理员往往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任务而出现随意认定起征点的现象,个别有的甚至还存在定“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

(二)税收监控难一是税务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比重的日益提高,个体税收的征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例进一步加大,税务部门往往出于“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容易忽视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的征管,认为反正不用征税,管不管理对税收没影响,造成征管措施的不到位。二是纳税人有意回避起征点,逃避纳税义务。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无疑为某些纳税人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有些纳税户采取化整为零、回避起征点的手段,将门店一分为二,一户多证,一证多点,利用前店后仓或者有仓库没有门面的经营方式隐蔽经营,人为造成达不到起征点。面对这种合理的“节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控制方法及依据加以制约,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给税收管理造成了极大困难。三是征管软件的限制导致纳税人回避了申报环节的法律责任。对未达起征点户,税务部门由于征管软件的限制,在ctais中不作申报处理,只是将核定清册中销售额作“零”处理,也没有要求未达起征点户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这既违背征管法,也使纳税人回避了申报环节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共享难。当前,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分别采用两套税收征管软件,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水平不同步,无对接条件,要达到信息沟通非常困难。而且起征点政策不是一项依申请行为,不能因为纳税人未主动申请就不予落实。另外,在国、地税共管户的日常

税收征管中,存在国税、地税起征点认定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一家征税一家不征”的局面,不仅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且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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