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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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
1.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建筑装修装饰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3.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4.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5.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6.建筑装修装饰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二)资质受理、审查、审批
1.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
2.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3.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对同意受理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报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
公室进行审核,装饰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建设厅建管处报分管厅长审批。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在河南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
(一)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装饰资质;
3.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4.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07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2年1月1日算起。
5.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建筑装修装饰三级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企业如不能提供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其项目经理资格认定可用个人工程项目业绩代替,每一名项目经理需提供至少两项个人工程项目业绩,其中一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其它代表工程造价不限。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退休返聘人员不超过标准要求的15%。
5.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6.申请建筑装修装饰资质二级以下的企业可以不设经营负责人。
(三)工程结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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