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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房屋合法性认定的报告

报告

南湖规划分局:

环南湖交通三圈建设是我市重点项目,畔湖湾段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两户各一栋房屋,位于畔湖湾社区木鱼组。该两户房屋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建设房屋,均各自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户主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现已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

其基本情况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郊集建(91)字第114200**号,宅基地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批准及建设日期为1991年7月,户型为平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丘号为****,幢号为****,结构砖木,建筑面积****平方米。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郊集建(91)字第****号,宅基地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批准及建设日期为19**年*月,户型为平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丘号为****,幢号为***,结构砖木,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精神,现对两户申请房屋合法性认定,请予支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第二篇: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我国的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企业内部集资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

首先,内部集资的出资人对于相关信息和风险往往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对于潜在的风险也能客观看待,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同时,单位内部集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发展所需资金,对此类行为予以无效认定,非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还将损害到职工的利益。

其次,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的集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单位和职工利益攸关,单位内部集资较社会集资风险虽然更具可控性,但单位内部集资必须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作为非法集资处理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取之于单位职工、用之于单位,这是此类集资行为得以正当化、合理化的重要依据。

再次,出借人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内部,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应认定为单位内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将社会人员接纳为企业工作人员,继而向他们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单位内部集资。

一、关于“单位内部”的理解

借款对象仅限于单位内部职工。这里的单位内部职工不包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公开招聘任用的公司人员。此外,单位内部职工从外部亲友或其他人处吸收资金借给单位使用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单位具有主观明知、鼓励、施压等情形,可综合主客观情况认定为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如果集资对象既有本单位内部职工,也有社会公众,应全额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集资用于本单位自身的生产、经营

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是单位内部集资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之一。正是由于企业因自身发展,亟需融资,出现融资困境,为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才允许此类集资方式的存在。集资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成长,进而保证职工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将最大限度降低此类融资方式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三、需采取合法的借款方式

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借款行为仍将受到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因此,单位内部集资的方式,包括借款利率等,应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如出现承诺利率畸高,完全背离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和资金基本面、根本无可能具有偿付能力等情况,不排除仍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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