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我省规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鄂民政发〔2013〕46号)
二、义务兵津贴
新兵入伍后,按照军队现行标准,第一年义务兵每月津贴费为5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600元,两年津贴共约13200元。
三、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一)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我省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自主就业的,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鄂民政发〔2012〕98号)
(三)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
(四)个体经营担保贷款、税费减免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鄂政发〔2013〕13号)
(五)公务员等考录优惠
在公务员考试中,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鄂发〔2011〕33号)
四、大学生参军特别优惠政策
(一)优先征集
(二)国家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学费代偿
享受国家学费补偿,每人每年6000元,(财教〔2013〕236号)
(三)地方政府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鄂政发〔2008〕54号)
(四)部队优先考学转干
1.在校大学生士兵报考军校,年龄放宽1岁。
2.大专毕业生可专升本,2年学习毕业后获得本科学历并提干。
3.大学毕业生士兵,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及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保送上军校,并可在年龄上放宽1岁。
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义务兵,可以直接选取士官。
5.大学本科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
为军官。
(五)退役后优先就业
大学生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和我省针对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基层初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以及面向退役士兵的政法干警定向招录中,享受重点、优先招录政策。(鄂发〔2011〕33号)
(六)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
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参动〔2009〕88号)
大学生应征基本条件
一、身高:男生1.6
2、女生1.60。
二、体重。体型匀称,不超过标准体重正副20%.(标准体重=身高-110×2)。
三、视力:左眼裸视4.5下旬参加体检;
(四)7-8月体检合格人员,参加政治审查。
(五)9月初,双合格人员确定兵员去向
第二篇:征兵政策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
发布日期:2009-5-68: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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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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