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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幸福满族乡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1人,副书记2人。选举工作由中国共产党幸福满族乡第六次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中国共产党幸福满族乡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中国共产党幸福满族乡上一届委员会提出,经市委原则同意,提交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书记、副书记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按市委审批的顺序排列。

五、选举时,实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

1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如选他人,请在下边的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当选。公布选举结果时,书记正常宣布,副书记按市委审批的候选人顺序排列。

八、选举设监票人2名,在到会的委员中推选产生。已提名作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九、本选举办法经中国共产党幸福满族乡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篇: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中国共产党苍溪县石灶乡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县委的批复,中共苍溪县石灶乡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1人、副书记2人。选举工作由乡第十三次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当选的乡党委委员中指定一名委员主持。

三、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由中共苍溪县石灶乡第十二届委员会提出,经县委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副书记候选人按县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五、当选的十三届乡党委委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人必须是十三届乡党委委员。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六、正式选举时,实到会的十三届乡党委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4/5,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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