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
二、申请该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涉及相关部门的项目要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和顺县统一坐标的拟选址1:500或1:1000地形图。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说明建设原因、拟选地址、资金来源、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拟占地面积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审批表;
(三)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1:500或1:1000)选址平面布置图和拟占地图;
(五)其他资料(根据项目性质需提供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岩土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
四、项目所在地的村镇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核实选址的初审并加注审批意见、签字盖章。
第二篇: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件清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件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内建规[2009]338号,2009年9月3日)第七条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五)有关图件。
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六)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篇: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26000000100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五)、
(六)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业务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业务综合窗口经过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规划局内部办理;
(3)案件办结通知。经领导审批后,经办人员出清样转业务综合窗口统一发案。
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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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