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穗价〔2011〕183号
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会《关于申请建立我市出租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函》(穗租协〔2011〕4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的相关要求,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联动机制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后,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燃油附加,调整出租汽车起租价和起租里程
自2011年10月10日零时起,我市取消现行2元/车次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出租汽车起租价调至10元,起租里程调至2.5公里,续租价维持2.6元/公里不变。由于2011年10月10日的起租价调整属于联动机制首次启动,因此从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在此期间内,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须按照原运价标准(起租价7元,起租里程2.3公里,燃油附加2元/车次,续租价2.6元/公里)计费。2011年11月28日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仍未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一)当出租汽车起租价调至10元、起租里程调至2.5公里、续租价维持2.6元/公里不变时,对应的车用lpg零售价格上限为5.22元/升,下限为4.39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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