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
村委会的选举,是由一系列环节构成,就一个村的实际操作看,一般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村委会的选举,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组织和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结合实际进行选择。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如遇“两委”班子不健全或其他特殊情况,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内部推选产生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选举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选民。
第二步,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选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村民是否认定为选民,要按照《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进行登记(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1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以便及时进行登记。(2)确定和培训选民登记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一些懂法律、有文化、工作认真、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确定后,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有关选民登记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培训。(3)登记造册。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在具体操作时,可在上届选民登记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登记,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补充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使用规范的选民登记花名册(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将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按顺序号登记造册。(4)审核并公布选民名单。登记造册的选民名单,换届,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选举日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张贴在本村显著位置。
(5)受理选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者纠正。(6)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区换届办统一印制),并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
第三步,提名候选人。首先,应做好提名大会前的准备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对候选人条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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