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办法
为了提高定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经研究,在村(社区)实施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
一、选聘要求
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能真正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能依法办事,为人公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处理案件的。
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每村(社区)选聘5—8人为人民调解员,村(社区)按1:2比例提出初选名单,经办事处全面考核后确定正式人选。
二、选聘条件
初选人选要在本村(社区)内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有影响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善做群众思想工作。
三、待遇
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依照潢政(2011)2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以案定补”的形式,实行“一案一补”,每季度由办事处代为发放。
四、时间要求
各村(社区)在6月10日前上报初选人员名单,待正式人选确定后填报《定城办事处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定城办事处
2011年5月19日
第二篇: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发布单位】
82202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5]40号【发布日期】
1995-03-23【生效日期】
1995-03-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5年3月23日黔府发〔1995〕40号199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表彰奖励先进,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条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纠纷调解率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二)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合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成绩突出,连续2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有效。
第六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二)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执行较好,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三)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效果显著,连续3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定期分析民间纠纷特点,排查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成效。
第七条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
(二)摸索本辖区各类民间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的有效办法,纠纷调解率法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发现纠纷当事人有闹事动机或作为闹事准备,能及时疏导调解,制止纠纷激化;当纠纷当事人预谋械斗并着手准备时,能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纠纷当事人有自杀的表示或准备,经疏导教育,避免当事人自杀的。
第八条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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