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委员述职办法(暂行)
第一篇: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委员述职办法(暂行)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委员述职办法(暂行)
(经2009年5月12日政协第十一届广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和委员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政协委员的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本会对委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委员自当选之日起,应积极履行政协职能和委员职责,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述职。
二、委员述职分为年度述职和届终述职。年度述职于每年全会前1个月进行,届终述职于每届政协任期结束前进行。
三、委员述职采取书面和口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述职和届终述职分别填写《广州市政协委员年度述职表》(附件一)和《第届广州市政协委员届终述职表》(附件二)。每年度选派若干常委和委员代表向常委会议和各专委会全体会议述职。
四、委员述职应全面反映本人述职时段内履行政协职能和委员职责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加政协及所属专委会重大会议、活动的情况;
(二)提交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以及产生的社会效果;
(三)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以及撰写调研报告的情况;
(四)发表政协理论文章、提供文史资料等情况;
(五)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本人认为在履行政协职能和委员职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作情况。
五、委员述职材料应交所属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专委会主任会议应结合委员的履职情况,对委员述职进行审核,并就本专委会全体委员的履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主席会议审定。
六、委员述职是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主席会议、专委会主任会议对委员述职形成的审议意见将作为委员届中调整和换届时是否连任的重要依据。
七、完成评议后,各专委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委员述职材料报送办公厅人事处,存入委员本人履职档案,并向委员推荐单位及所在单位反馈。
八、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常务委员会。
第二篇:政协委员述职报告政协委员述职报告
一、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
政协委员是一种特殊的政治身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和履行职责的义务。每次当别人听说我是政协委员时,那眼中的羡慕和敬佩,既让我有作为一名政协委员而感到的光荣和自豪,又时时鞭策我积极工作。聆听了领导们精彩的讲话和委员们的座谈讨论,使我更进一步明确了政协的性质、职责和任务,明白了原来那么多得民心顺民意、被百姓称赞的好事都是通过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得以解决的结果,更明白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所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政协是舞台,委员是演员”,委员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协形象,关系到政协职能发挥的水平。政协会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在深深地思索:作为一名政协委员,该如何不断的充实自己。该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该怎样如实地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有益于人民的好的提案。为解决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请教了一些老委员。我终于明白了要做一名称职的、优秀的委员,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自觉地加强学习,勇于实践,维护大局,这样才能做一名优秀的、称职的、人民放心的政协委员。
(未完,全文共5339字,当前显示12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