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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信息披露事项之最全总结

股转系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挂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挂牌公司应当真实、准备、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所依据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公司法》《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临时公告格式模版》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非上市公司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担保、三会、高管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经营决策等事项,这些都是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董秘证代应尤其熟读公司章程。先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来了解信息披露的体系架构:

一、定期报告

1、年报。必须披露。

每年4月30日前依据《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半年报。必须披露。

每年8月31日前依据《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

半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强制要求审计,下半年进行定向发行、分红等也不强制要求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3季报。自愿披露,非强制。

一季报在4月30日前披露、三季报在10月31日前披露,其中: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报。

二、临时报告

1、交易类事项

(1)关联交易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并且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每一单笔交易: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非日常性(偶发)关联交易。一律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与合并报表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可豁免。

注意: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遵循回避表决原则和分层审议原则。❖关联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非关联交易事项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董事会审议通过即披露对外投资公告(包括对子公司增资),阶段性披露进展情况。

♥购买、出售资产。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披露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执行。

♥其它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债权或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等):按公司规定程序审议,并在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披露。

2、非交易类事项

3、

(1)公司治理相关事项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结束2个转让日内披露,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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