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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述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⑴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⑶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海洋与渔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⑷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

⑸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⑻私自侵吞吐或占用罚没款的;

⑼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或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征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或征收标准的;

⑽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⑾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

⑿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3、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5、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办主任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6、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参加会议人员集体负责;

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

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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