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预案五篇
第一篇: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预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预案
为了即使侦破交通肇事案件,加大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的力度,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更有效地组织、部署、指挥逃逸案件追缉、堵截、排查统一行动,大队成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组。
组长:副支队长钱兴伟
副组长:教导员孙贺军
副组长:副大队长赵柏库
副组长:副大队长孟宇
二、全天候值班制度
大队建立24小时事故值班制度,保障及时受理电话报案、接待上门报案人员和随时接受指挥中心指令。
三、受理案件制度
接到道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报案后,事故民警要迅速向领导报告,同时问明和记录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坏后果;
2、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及逃逸车辆类型、行驶方向、车辆号牌;
3、报案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与事故的关系。
四、快速反应制度
1、受理报案后,当日值班民警应当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并对现场进行勘察。
2、逃逸车辆逃跑线索较清楚的,应当立即布置各执勤中队设卡堵截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追缉,必要时请求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相关县(区)道口协助拦截逃逸车辆。
3、根据现场遗留各种痕迹、印迹、散落物、附着物、判断车辆类型、逃逸方向,为及时开展堵截和追缉逃逸车辆提供必要的条件。
4、担负设卡拦截的单位或民警不得擅自提早撤岗及轻易放走被拦截的可疑车辆。
五、排查追缉制度
1、通过现场勘察的线索,综合分析判断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及时与周边大队联系沟通,新城区北出口方向:银州一大队教导员鲁卫军,联系电话15041050050。银州二大队教导员王东,联系电话13941061116。.
第二篇: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规定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06-20【生效日期】
1995-06-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
(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第三条查缉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组织查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肇事逃逸案件。
地区(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直接参与肇事逃案件的查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在发生肇事逃逸案件或接到协查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查缉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研究制定肇事逃逸案件的堵截、查缉预案,做到定岗、定职、定责。
第六条治安检查站应当承担堵截、查缉肇事逃逸车辆的任务,必要时经县和县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临时设置检查卡。临时设置检查卡不得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即撤除。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邻省、地区(市)、县的交通干线或肇事逃逸案件较多的道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报案电话号码的提示牌,配置122报警电话,方便过路驾驶员或者群众及时报案。
第八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和照明器材及交通、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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