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副食品风险金和省级副食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文号】
闽经贸市场〔2008〕296号【发布日期】
2008-05-13【生效日期】
2008-05-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级副食品风险金和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
目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8〕296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08年省级副食品风险金和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安排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省级副食品风险金用于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赈灾补助(以下简称赈灾补助资金)及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补助(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省会城市副食品基地赈灾补助及建设项目扶持。
二、申报条件。扶持对象必须是由省经贸委根据《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闽经贸市场〔2004〕813号)确定并签订协议的省级城市生猪、蛋禽、蔬菜基地。省级城市生猪、蛋禽基地补助项目主要是环保设施建设,省级城市蔬菜基地补助项目主要是设施建设及新品种开发、引进和推广。(无公害基地同等优先)
三、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县(市)经贸局(商务局)申请。县(市)经贸局(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对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确定重点项目后联合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并附上申请单位的有关申请材料。
四、申报材料。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须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赈灾补助资金的须提交申请报告、受灾损失情况、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各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财政局须于6月30日前将建设项目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赈灾补助项目须于受灾后3日内向省经贸委报告灾情,30日内由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财政厅。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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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项目单位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计生监督、卫生应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等方面。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项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保障重
1点、绩效挂钩”的原则,按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综合服务成本统筹确定资金规模。
第五条
(未完,全文共11179字,当前显示14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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