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税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现状的几点思考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我们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分局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税务干部,本人不惴浅陋,谈几点自己对国税基层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现状的思考。
一、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定义及要件
(一)、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定义
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可以这样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行政职权过程中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作出的行为。
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优惠、税款征收方式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3、税务行政确认行为,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供票资格认定、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委托代征单位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4、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包括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安装税控装置等。
5、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和停供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
6、其他税务行政行为。包括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欠税公告、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奖励举报等。
(二)、行政行为的要件
按照递进关系,行政行为的要件可以划分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合法要件,也就是说,一项具体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具有递进关系的三个要件才能真正成为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资格要件,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和个人。(2)、内容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有具体的内容。(3)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主要是通过合法规范的法律文书来记载表达行政行为。(4)、功能要件,行政行为要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没有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让行政相对人知晓,那么该行政行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5种文书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法律文书有着明确的规定,第77条: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有制式的送达证;第78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第80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可以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第8
1、8
2、83条: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委托转交送达;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用公告送达。采用何种送达方式,要根据合法有效、简便快捷的原则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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