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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市场退出一般程序初探

一、对市场退出的理

市场主体是指经批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市场及市场主体的广域性决定了市场退出也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市场退出即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是市场运行的参与者终止其市场行为,不再参与市场经营、管理等市场相关活动。市场退出是相对市场准入而言的,二者之间是因果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市场退出是狭义的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营者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开业注册登记后,由于某种不同原因终止其经营行为,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全过程。包括:变更、停业、歇业、终止、吊销等。

二、正确认识当前市场退出现状

这里所要阐述的市场退出是指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成功后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市场退出遵循自主自愿原则,但也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退出市场,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完备注销登记手续方能退出市场。就目前而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退出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因退出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纠纷、官司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管不到位。由于少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以及事业心、责任心不够强,辖区、片区、经济户口和市场巡查“四制”落实不到位,对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不认真,有时为了赶时间任务,闭门操作验照。在监管过程中,往往严准入,松退出,甚至缺乏办理市场退出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致使经济户口数据只增不减,脱离实际,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偏低。边远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文化层次不高,有些个体户开业知道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不知道停歇业还要办理相关手续。有些经营者即便知道需要办理退出登记手续也不愿自觉申请办理,特别是外来投资经营且又亏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躲避其债务,擅自秘密撤迁逃离,查无下落,难以跟踪监管。

三是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对企业退出市场,除了企业正常申请和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强制退出外,对于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不按时参加年度验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但由于该《条例》颁布时间较早,当时市场经济属于起步阶段,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其明显的时代特征和缺陷。例如:个体工商户不按时参加年度验照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也还有管理者方面的。不参加验照的,对其收缴营业执照,是否当场收缴即可注销,还是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边疆广大农村素质偏低的个体工商户,当场收缴往往有其不尽人意的地方,也不符合依法行政规范要求。

三、工商部门应如何履行市场退出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管理中的市场退出完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退出,依法注销。在实际工作中,其退出的主体、方式、目的不同,办理退出的程序要求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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