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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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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