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连成申请宣告弓反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惠民特字第00004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弓连成,男,汉族。
被申请人弓反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弓连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弓反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弓连成于2009年9月27日以被申请人弓反修现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弓连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弓连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王彦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
第二篇: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1.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写明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
此致××××人民法院
附:……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制定,供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
2.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
(未完,全文共2296字,当前显示7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