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我市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详见附件。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应明确记载三级类,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三、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核定。
四、本通知执行以前已经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地分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
让金标准
一、商服用地:
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套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应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
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处置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店)用地、各类网吧等娱乐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二、工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221)。增加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科研楼、孵化楼等设施用地。
2、仓储用地(223)。仅限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物资交易区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四、公共建筑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24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办公用地行政划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
2、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243)、文化(244)、医疗卫生用地(24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文化用地中对电影院、健身场馆等此类经营性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3、慈善用地(246)。增加救助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五、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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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