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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提高我镇各项重大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工作紧密团结、凝聚一心,充分调动各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镇工作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子山镇重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控违拆违、党风廉政等事关全镇利益的重大工作。

第三条全体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在本办法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条村(居)在出现应追究责任情况时,除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追究责任外,其分线领导负百分之五十的连带责任。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中的责任追究情况,镇党委书记、镇长年底奖金取干部职工年度实发金额的平均数。

第六条本办法责任金数额最高封顶2000元。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切实抓好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我镇计划生育更上新台阶。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负责所包村(居)的计划外怀孕信息搜集和及时终止妊娠工作,每出现1一例计划外生育情况的,扣除责任金200元/人;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负责所包村(居)的各级计划生育迎检工作,每查出一例受到上级认定的问题,扣除责任金200元/人;所包村(居)本年度内应采取绝育、节育手术而未采取的,每少一例扣除责任金50元/人。

第八条认真做好各项综治维稳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所包村(居)每发生一起民事纠纷,未及时进行调解的,扣除责任金50元/人;对一般性刑事、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处置不力导致发生恶性案件的,每次扣除责任金200元/人;对黄、赌、毒案件发现、预防、打击不及时导致黄、赌、毒窝点存在半个月以上的,每次扣除责任金200元/人;因本年度工作不力导致平时到京、省、市、区非法上访的,发生一次扣除责任金100元/人;特别防护期对特殊对象防范不力,导致赴京上访的扣除责任金200元/人,群体性上访的扣除责任金300元/人。

第九条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镇森林防火继续保持全区先进。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所包村(居)发生林火,必须及时报告镇防火指挥部,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金50元/人;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所包村(居)发生林火,未及时赶赴现场扑救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金200元/人。

2第十条进一步做好控违拆违工作,为全镇合理规划、科学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所包村(居)发现或接到有关违法违章建设信息,24小时之内未及时赶到现场予以调查、制止,且未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的,每发生一次,扣除责任金100元/人;每新增一处整栋永久性违章建(构)筑的,扣除责任金200元/人;镇政府全体干部职工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在本镇范围内有违章建房的,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为全镇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包村(居)领导、干部、职工所包村(居)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的(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扣除责任金200元/人;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扣除责任金150元/人;每发生一起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各类事故),扣除责任金100元/人;因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工作处置不力造成负面影响导致越级上访的,每出现一次情况,扣除责任金100元/人。所包村(居)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在接到村(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镇党委、政府,并赶到现场配合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到的,每次扣除责任金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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