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设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刑法》以及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区别对待、责任自负,处分与教育结合原则,对单位和执法人员个人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事宜的;
(二)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行业预算等数据失实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有关费用的;
(四)监管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处罚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玩忽职守,丢失或毁损案卷材料,造成损失的;
(六)违法实施查封、拆除、罚没、扣押建筑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对工作不负责任,1
耽误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执法过错需要追究的。
二、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达指令、进行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
承办人明知领导的指令有错误,不提出意见而执行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三、责任追究
(一)对形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分;
(6)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7)调离工作岗位;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借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1)情节明显轻微,造成后果不大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危害不大的;
(3)属于过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在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的;
(2)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影响大,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3)全年累计出现三次以上错案或执法过错的;
(4)属于打击报复,直接故意的;
(5)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6)隐匿执法过错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抗处理的。
第二篇: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纪检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切实增强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信访举报工作与案件查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权限范围内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纪、政纪等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在权限范围内对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应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对旗纪委监察局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不提前向旗纪委监察局报告和说明理由的;
(四)对检举控告人、申诉人歧视、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的;
(五)无故丢失信访举报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所辖范围内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造成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七)对有意将信访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完,全文共10370字,当前显示14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