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为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实行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一、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
二、人大代表联络组负责制定代表向选民述职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人员,组织推选选民代表和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三、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1、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和参加选举的情况。
2、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评议、座谈、学习、培训等活动,参加街道办事处各项活动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4、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向人代会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5、为选民办实事,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6、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做好代表工作的体会。
四、述职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写出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述职前报送人大代表联络组。
五、代表述职应直接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六、推选选民代表须以选区为单位,每个选区推荐50至70名选民代表。选民代表应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选民代表在听取代表述职前,应做必要的准备。
七、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人大代表联络组,同时向选民汇报。
第二篇: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为了让人大代表更好地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代表述职制度。
第一条
各镇(办)人大主席团(联络处)、市直各代表团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方案,按照岗位和区域分布,经代表小组推荐,确定述职代表,其他代表在代表任期内分期分批完成述职工作,接受选民监督。
第二条
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代表本人思想上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情况;
2、代表出席市人代会会议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定,依法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
3、代表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市镇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活动等;
4、代表为选民办实事,推动和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情况;
5、代表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的情况;
6、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今后履行代表职责的打算等。
第三条
参加述职的代表,应根据述职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述职报告。
第四条
合理确定选民代表,选民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有使命感和责任心,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大局着眼,敢于说实话,还能够正确表达自己和所代表的选民意见,对评议的人大代表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以及人大代表实际所做的代表工作都比较熟悉。
第五条
可按下列程序适时召开述职会议:
1、各镇(办)人大主席团(联络处)、市直各代表团负责人主持代表述职会议;
2、代表在会上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3、选民代表发言,代表可回答选民的提问;
4、推选计票和监票选民代表;
5、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无记名测评;
6、统计测评情况,并当场公布结果;
7、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
第六条
收集整理选民对代表及“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代表反馈选民意见和建议以及测评情况。
第七条
述职的代表根据选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篇:人大代表述职人大代表述职报告
(未完,全文共13652字,当前显示1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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