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9〕1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2009年1月24日)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精神,有效遏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和《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实施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及其主体
本市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政府与镇(街)政府每年签订整治违法用地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国土房管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纪检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三)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适用于广州行政区范围内的查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共同责任,但涉及国家、省的重点工程的另行规定。
三、关于土地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市、区(县级市)、镇(街)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建立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由国土地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同行动,遏止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
四、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五)各区(县级市)、镇(街)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组织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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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土房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七)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者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十)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国土房管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以及撤案工作。
(十二)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农业、林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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