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1、仪器、设备过错责任追究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1)仪器、设备及附件、零备件无故丢失的;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隐瞒不报的;
(3)未经所长批准,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的;
(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2、样品抽取、待检样品保管过错责任追究
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
(1)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2)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样品检验后不及时入库的。
3、技术检测过错责任追究
发生下列技术检测过错的责任人处以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严厉处分,直至辞退。
(1)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涂改,项目填写错误的;
(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登订台帐的;
(3)无故拖延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
(4)检验报告批准、审核手续不完备,不按时发送的;
(5)检验报告数据严重失实或结论错误的。
4、廉政建设
技术检测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损坏行业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吃、拿、卡、要”服务对象的;
(2)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
(3)出具“关系报告”、“人情报告”、“金钱报告”的;
(4)工作检查时,风纪不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未给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
(2)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过错的;
(3)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7、全所人员严格执行
(1)严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
(2)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
(4)严禁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
(5)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礼品、宴请、高消费活动。
第二篇:(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检验工作管理,强化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和首长问责制。中心领导层,必须确保食品检验岗位不聘用非正式职工或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并保证食品检验人员的稳定,保证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实验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验人员必须保证食品检验信息的真实,结果报告的准确、公正和可靠,规范检验行为。
三、本中心实施检验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
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㈠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检验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㈡本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的,主动接受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机构的检验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责任人等食品检验、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直至科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相应责任。特别严重者将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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