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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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处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适用条件: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批复期限:7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3.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4.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已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其附图、附件的复印件,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属违法用地的,应当提交违法用地已经定性处理的资料。
6.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7.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交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8.已取得《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及所批准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的复印件(适用于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9.已取得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有关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情形)。
10.违法建筑物实测地形图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复印件。
11.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违法建设总平面图、现场施工图或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及违法建设部分的现场照片,其中道路交通工程中的桥梁、涵洞工程应当提交竣工立面图外,其余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管线工程均不需要提交竣工立面图。
12.涉及白云山
风景保护区规划控制、航线净空控制、文物保护等专业管理问题的,应当提交相应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3.租赁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
14.有加层违法建设的,应当提交有相应当设计、勘测资质的单位对加层部分出具的结构安全技术鉴定书。
15.1992年8月15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该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和《广州市配套设施建设费缴费证明书》及《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16.1997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配套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违法建设所在的建筑工程高、中、低档价格各一份)。
17.如违法建设单位曾更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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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