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2006年06月16日15时30分
5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6〕15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3号令)、《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县道、乡道路面硬化工程。
第三条本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县道由市交通局委托市城发公司负责代建。乡道建设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交通局委托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代建;不须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乡道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编制《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三年滚动计划》,并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标准为。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一)县道路基宽6.5米,路面宽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5~20cm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层,面层为18~20cm水泥混凝土);
(二)乡道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2~15cm级配碎石,面层为18cm水泥混凝土)。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加宽路基路面和提高技术等级,避免过多的再复建。
第八条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安全、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九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项目设计,由具有公路或市政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须公开招标的乡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计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二条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海南省交通厅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资金组成。原则上县道和须招投标的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两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负责);其他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省级建设资金由指挥部负责协调落实,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由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按照《海口市政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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