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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选举办法[五篇范例]

第一篇:党代会选举办法中国共产党**县**镇第四次代表大会

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7月17日中国共产党**镇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中共**县**镇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中共**县**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镇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中共**县**镇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各类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镇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2%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

三、中共**镇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9名,候选人11名,候选人差额2名;中共**县**镇纪律检查委员应选名额5名,候选人6名,候选人差额1名;**镇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应选名额14名,候选人18名,候选人差额4名

四、选举召开全体会议。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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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票数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若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名额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照规定的差额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以得实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且得票多的为当选。

五、**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由镇第三届委员会提出,经县委审查批准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并由各组代表酝酿讨论。在汇总各组讨论意见后,研究提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县十四次党代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六、大会选举时,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一次选举,分别计票。选票分三种,镇党委委员选票为深红色,镇纪委委员选票为粉红色,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选票为黄色。选票一律加盖中共**县**镇委员会印章,未盖印章的选票无效。

七、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面的符号栏内划“O”;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请在选票预留的空格内填上所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符号栏内划“O”;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时,应在差额的基础上,必须每先不赞成1人,再另选-2-

1人,以此类推。每张选票所投赞成票数(包括另选他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代表填写选票必须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符号准确工整,字迹清晰,部分辨认不清的部分作废,全部辨认不清的全部作废。

八、选举会场设一个票箱,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三种选票全投入一个票箱。投票顺序为: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各位代表依次投票。

九、大会选举设监票人4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小组推选,大会主席团研究提名,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镇党委委员、镇纪委委员和出席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的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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