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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