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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

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5]87号2005.09.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管理权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程序、制度及相关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管理过错,是指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决策失误,以致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影响行政管理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给国税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行政管理行为。

未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未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未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与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组织处理与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错与责任追究相当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的重点事项

第五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事干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试用期等必备程序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二)破格提拔、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不履行报批程序的;

(三)干部考察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

(四)人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等工作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的;

(五)不执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执行劳资政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不履行出国(境)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有关手续,参加出国培训、考察、访问等不执行外事纪律的;

(八)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干部的;

(九)违反组织人事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过错责任:

(一)违反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程序规定的;不按照规定程序和预算额度划拨税务经费的;税务经费收支情况未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挤占、挪用、截留本单位和下级单位资金的;违规开设银行帐户的

(二)未按规定将收入纳入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全额入账的;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的;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大额度经费开支未编制预算、无附件资料或附件资料不齐全、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四)公款借给无预算拨款关系单位的;用公款为他人担保的;超出规定范围借给职工的;不按规定扣收催收到期借款的;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归还公款借款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对基本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或竣工决算审计的;基建财务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违反经费管理或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财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管理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建、核算、管理、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未定期盘点或账物不相符的;固定资产维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用固定资产为他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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